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国际华文蒙特梭利协会”(Association of Chinese Montessori International)以下简称(CMI)。国际华文是指华人和以华文为媒介的教育工作者。
第二条 CMI依法设立,为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系国际性华文组织,依地域设立分级组织。
第四条 CMI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新加坡。
会址设于:1,Selegie Road, Paradiz Centre, #06-12, Singapore 188306
第五条 CMI以华文为起点,与幼儿同步,引领华人和以华文为媒介的教育工 作者发展科学的蒙特梭利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培养教师自觉性、专业性与服务精神,以成就孩子唯一的童年为宗旨。
第六条 CMI致力于传播和发展蒙特梭利博士所倡导的原则与方法:保护与尊 重幼儿能顺利的经验不同的发展阶段,使其在独立的选择活动中健全人格。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下列四种
一、 企业会员:凡从事与蒙特梭利教育相关的企业机构(师资培训、幼儿教育中心、托儿服务、书籍与用品等)均可加入,中国企业年会费为人民币三千元;其他国家企业年会费为:新币700元。
二、 荣誉会员:为蒙特梭利教育做出贡献的各界人士,CMI会员提名,并经2/3理事通过,可发出邀请函。
三、 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并缴纳年会费(中国个人会员)人民币一百元;(其他国家个人会员)新币70元后为个人会员。
1. 参加CMI培训课程合格者
2. 有AMI教师证照
3. 有AMS教师证照
4. 有MACTE认证教师证照
其中(2)(3)(4)实际培训课程需满470课程
四、学校会员:须缴年会费(中国学校会员)人民币一千元;(其他国家学校会员)新币300元。学校会员分下列三种
1. 达到评鉴标准之50%为合格学校会员
2. 达到评鉴标准之80%为标准学校会员
3. 达到评鉴标准之100%为理想学校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会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所有会员, 荣誉会员除外,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学校会员及企业会员各具有一票的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CMI的各项活动和使用CMI提供的各项设施。
三、免费获得CMI会刊。
四、参加任何CMI举办的培训或研习活动均可享有特别的会员优惠价。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服从CMI章程、规则以及决议,维护CMI的声誉和利益。
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更换住址等联系方式时,即刻通知CMI秘书处。
四、在理事 会推荐下,代表本会出席各项对外活动。
五、参加CMI或当地园所或社会团体的义工服务。
第十条 终止会籍
一、凡会员有意退出CMI,应于至少30日前以书面通知CMI秘书处。理事会有权发出通知,对有违法令、不遵守CMI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破坏CMI形象的会员予以除名,通知书必须由CMI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选签发,并邮寄于该会员的通讯地址,通知书按CMI会员记录内的会员通讯地址寄出后,即视为有关会员已接到通知。在通知书发出的14日内,该会员可以以书面要求将其会籍问题交由常务理事会裁决,如常务理事中50%以上赞成除名,该会员会籍将被正式取消。被除名的会员可以在两周内向会员大会申请上诉.常务理事必须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回应.大会将以多数票决定。会员大会的裁决即最终判决。
二、凡会员拖欠会费或其他应缴费用逾180日者,秘书处将发出通知书催缴。通知书按CMI会员记录内的会员通讯地址寄出后,即视为此会员已接到通知。在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若该会员仍未付清所欠款项,其会籍将自动终止;若要恢复会籍,该会员须先缴清欠款并重新申请。
三、凡退会或因故被终止会籍的会员,其会员权利和利益立即取消,并无权代表CMI,无权索取任何赔偿,并须全数缴清所拖欠CMI的款项。该会员须在30日内将其会员证邮寄回CMI秘书处。
【第三章 组织】
(请看图表)
【第四章 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行政机关。理事会职权和任务如下:
一、 策划、组织与监督各部活动,以贯彻本会宗旨。
二、 批准或拒绝新会员入会申请。
三、 依照章程委任适当会员填补理事会空缺。
四、 诠释章程条文并处理未有明文规定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和任务
常务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正财政部长与财政副部长以及五个部门的正副理事。其职权和任务如下:
一 执行理事会所通过之决议。
二 必要时成立由理事领导的特别委员会以处理与CMI有关的特别课题,以及 规定该委员会工作职权范畴,检讨并执行有关建议。
三 委任、开除或更换职员,并规定其聘用条件以及薪酬。
四 授权于职员行政权利以推行会务。
五 指定负责签署CMI帐单、收据、书信、支票以及其它各类文件的理事。
六 批准动用每次不超过预算之内的开销。
七 批准新闻文告以及其他对外发表之通告,如书信、通函或册子。
八 订立、修改或撤销管理会务的规则。
九 监督与协调各项会务活动和处理紧急事务,惟任何决定须事后获得理事会 的追认。
第十三条 理事遇有会务与本人利益有关系时,应自动由会议退席,以避嫌疑,否则,有不利影响,须负其责。
第十四条 正副理事长职权
一、 理事长职权:
1.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 为CMI的发言人及对外代表。
3. 负责领导CMI会务工作。
4. 如有必要,理事长可以委任一位副理事长代其执行其职务
二、副理事长职权:
协助理事长处理会务,并分别掌管与督促各部活动。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能:
一、 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以及协调各部的活动。
二、 寄发会议通知书、书写与保存所有会议记录及各类文件。
三、 向相关官方机构提呈有关本会的报表与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长职权:
一、 于就任时由前任财务部长手中接管CMI所有资产、资金、存货、钥匙、财务文件与记录等。
二、 依照正常会计处理法管理CMI财务,并确保财务记录正确。
三、 提呈每月收支报告予常务理事会。
四、 于每年的12月31日或者之前和内部查帐一起盘点存货。
五、 编制常年财政报告予审计师审核,然后呈交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于卸任时将保管的CMI所有资产、资金、存货、钥匙、财务文件与记录等移交于新财务部长。
第十七条 内部查帐及外部审计师
一、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选举的同时应推举和选出二名非理事的会员为内部查帐。
二、 内部查帐专司查核本会收支账目以确保该账目乃依据本会财务条规入账。
理事长可随时指示内部查帐查核本会账目,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常务理事会必须委任外部审计师专司审查常年财务并向理事会报告审查结果,外部审计师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信托人
一、CMI如购置不动产,理事会将选出三名非理事的会员为信托人,代管不动产。理事会将通知社团注册官有关不动产地址,信托人姓名以及个人资料。不动产地址、信托人姓名以及个人资料如有更改,理事会须通知社团注册官。
二、信托人必须按照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议决执行其职务。
三、信托人如欲辞职,应于至少14天前向理事长提呈辞职书。
四、信托人如已逝世,精神失常或离开一年,均按自动退职论。
五、信托人如行为不检,常务理事会可召开理事会,议决撤销其信托职权。
六、信托人空缺可通过理事会增补。
七、 任何撤销或补选信托人之通告,须于理事会前至少14天,张贴于CMI网
上及公告栏上。
第十九条 名誉理事长、会务顾问及赞助人
一、 理事会可委任对华文蒙特梭利教育有特别贡献的会员或教育工作者为名誉理事长。
二、 理事会可委任具有卓越社会声望、对华文蒙特梭利教育工作有贡献、并在领导CMI会务有杰出贡献者或高校教授、资深专家担任会务顾问。会务顾问人数不超过5人;任期与该届理事会相同。
三、 理事会可以邀请德高望重者或捐助者为赞助人,任期与该届理事会相同。
第二十条 任期
一、 理事与内部查帐的任期从当选之日算起为期四年,或至新一届理事会选出为止。
二、 理事可以连任获选之职位,惟财政、副财政与内部查帐任期两年,同时不得连任同一个或相关的职位。
【第五章 选举】
第二十一条 CMI理事29名,任期四年,每四年由会员选出24名,其余5名由新任理事先行集会,推委贤能出任。24名理事的选举须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CMI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每四年选举一次理事会。理事会需提前半年前组织筹备选举委员会。筹备选举委员会则由顾问团担任。
二、 理事选举采用“提名推举候选人制度”,由筹备选举委员会交于秘书处提前半年发函通知全体会员,并附上会员名册及“推举候选人”表格,每位候选人须有两名会员签署推举,并获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方可有效。每名会员只限联名签署推举一次,如发现同一会员签署推举两次或以上者,有关提名推举票全部为废票。
三、 提名推选候选人表格,依章填写后,须于接到表格三个月内提前交CMI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通知候选人。
四、 若候选人数不超过24名,则所有候选人均自动当选为理事。余数由当选理事于第一次理事会议中,委任其他会员填补。被委任理事职权和任期与该届其他理事相同。
五、 若候选人数超过24名,选举筹备委员会须在该筹选会半数委员以上监督的情况下,列出全部候选人名单,并将全部候选人名单连同选举票,最迟于7月7日常年大会举行前3周寄发给全体会员。
六、 全部邮寄或亲自送回之选票均须投入密封之投票箱,于常年会员大会席上,当开票计算,票选多者中选,次多之若干人列为候补。筹备选举委员会须召集中选之理事,于两星期内集会,并于会中委任另外5名理事,全部29位理事,应于选出后之两个星期内举行复选,选出20名常务理事。其余9名为普通理事。复选后二个月内宣誓就职。
七、 凡票数相同者,应重新投票选出。
八、 理事长、4名副理事长、秘书长、2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正副部长,则由理事会无记名投票选出。
九、 本会理事出缺时,由候补理事得票最多者递任,如无候补理事,即由理事会推荐递任。
十、 筹选委员会于选举工作完毕时即宣告解散。
【第六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为CMI管理机构,拥有二十九名理事,每隔4年举行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三条 当选理事须在当选后14天内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并选出下列职位:
一、 一位理事长
二、 四位副理事长
三、 一位秘书长和二位副秘书长
四、 一位财务部长和一位财务副部长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各部门正副部长组成常务理事。
二、 常务理事会成员的构成,应具国籍代表性。
第二十五条 特别理事
理事会有权委任会员为特别理事以协助理事会推动会务活动,任期最长不超过该届理事会任期,特别理事可出席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放弃理事资格
一、任何理事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理事长提出辞呈。
二、凡理事连续三次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其理事职位即自动取消。
三、凡经医生证明精神失常之理事,其理事职位将自动被取消。
四、理事会有空缺时可以继续照常运作。
【第七章 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最高机关、会员大会与理事会会议
一、 本会的最高机关为会员大会。
二、 常年会员大会必须在每年的七月份召开。此外,在获得百分之25的会员或30名会员的要求下,(视实际到会人数的百分之25或不少于30人为准);理事长必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大)。特大的书面通知必须交由秘书长处理。特会必须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三、 如果常务理事会没有在接到通知的两个月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提出要求的会员可以在给予10天的通知下将他的要求提到会议议程内并将之张贴在协会的布告板上。
四、 召开常年会员大会必须给予至少两周的书面通知,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必须给予至少10天的书面通知。会议通知书必须由秘书处发出,并清楚注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必须在4天前张贴在协会布告板上。
五、 除非章程内有注明, 不能以多数票方式进行投票。
六、 以下事项可以在会员大会讨论:
a) 财政报告与常年会务报告
b) 选举下一届的常务理事与外部审计师
七、 任何会员都可以要求提呈议程。此议程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周提交到秘书处。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百分之25的会员或30名会员,视实际到会人数为准。
八、 若不足法定人数,理事会会议可以延后30分钟在同一地点举行。若仍不足法定人数,则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的会议,不准许对章程进行任何更动,其所通过之议决案,必须由有法定人数出席之理事会会议追认。
九、 理事会必须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必要时,理事长或由至少五名理事联名要求召开特别会议。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后,会议通知书须于会议前至少30天寄给全体理事召开特别理事会议。
十、 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15位理事。
十一、 若不足法定人数,理事会会议可以延后30分钟在同一地点举行。若仍不足法定人数,则以出席人数为法定人数,惟所通过之议决案,必须由有法定人数出席之理事会会后追认。
十二、 理事长为理事会会议主席。若理事长超过15分钟后还未出席会议,出席理事可推选其中一名理事为主席。
十三、 除非另行规定,会议中表决事项只须超过半数出席理事赞成即可通过。若正反双方票数相等,理事长可以行使最后决定权。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CMI财政年度结帐期为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有权决定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条 理事会有权决定各项活动的收费,并为会务进行筹款。
第三十一条 理事、常务理事、特别理事、内部查帐、信托人、和任何委员会之成员均不得受薪。
第三十二条 CMI每年于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划、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长需将所有收入存入本会的银行户口内,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定额款项为壹仟元人民币为限。
第三十四条 财政每年开销以贰万人民币为限,超出此数额必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报请理事会方可有效。
第三十五条 所有支票必须由财务部长或财政副部长联同会长或由理事会指定的副会长签署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CMI费用在五千元以下者,理事长与财政两人同意有权开支;五千至一万元以下者,须经常务理事会议决方可开支;一万至十万以下者,须经理事会议决方得开支;十万以上者,须经会员大会议决方得开支,惟缴付政府部门之各项费用,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CMI与银行来往支票,其凭单须经财务部正副部长中一人批准,支票则须经正副理事长中一人连同财务部正副部长中一人联署,加盖本会正印,始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收入款项之收据,概须正副财务部长中一人连同秘书处受聘执行秘书签发方为有效。其收入须在二日内存入银行;但财务部长得储备不超过一千元之现金;凡各种开支在一百元以上者,须以银行支票支付。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分为以下七种: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企业或个人捐款
三、开展研讨交流大会筹费
四、开展咨询培训筹费
五、产业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
第四十条 经费管理
一、 CMI所筹经费用于协会的出版刊物、组织活动等各项日常工作。
二、 CMI经费的筹措统一由财务处与秘书处管理。
三、 会员缴纳会费每年一次,以入会时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公布一次,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禁例
一 无论是以CMI、理事会或会员个人的名义,都不得从事任何赌博活动,不论这些活动是否仅在会员间进行。
二 在会所的范围内,严禁任何形式,无论有无赌注的赌博活动;也严禁将赌博和吸毒之器材、行为不端者带入会所。
三 CMI资金不得用于偿付会员的法庭罚款。
四 CMI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企图以贸易的方式限制或干预、或通过与会员间的任何安排或建议,意图或实际上导致影响任何物品或服务的定价、津贴或回扣,以致最终造成消费人的利益损失。
五 本会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也不允许将会所和资金用作政治用途。
六 除非事先获得有关当局的书面批准,本会不得以任何目的或理由向公众筹款。
七 未经理事会书面允许,任何人不可在本会会所或在本会主办的任何活动从事个人或商业的宣传活动。
八 本会不能参与新加坡法律规定之职工代表大会之任何职工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修改章程
本章程如有任何修改、增加或删除,必须先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出席会员通过以及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解散
一、 CMI如遇解散,需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所有会员亲自出席或委托代表出席或邮寄等方式,由全体会员人数百分之75以上赞同,方可解散。
二、 CMI解散时,一切债务须先行偿清,余额则由特别大会决定如何处理。
三、 CMI 须在特别会员大会通过决议解散后的7日内,向社团注册官提呈解散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访客或嘉宾
访客或被邀请之嘉宾可以进入会所,可是不能获得任何特权。所有访客或嘉宾都必须遵守协会之常规。
第四十五条 解释
在处理每日会务或面对章程中没有注明的质疑时,常务理事可以行使权利处理。除非其决定在会员大会中被否决。
第四十六条 争议
会员间出现任何争议,必须通过特别大会并根据章程处理。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必须将事项交由法庭解决。